日期

2024-12-31

案號

NTDM-113-埔簡附民-41-20241231-1

字號

埔簡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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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起違反洗錢防制法的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為案情複雜,審判需要很長時間,所以法院決定把這個民事訴訟移到民事庭去審理。這個裁定是最終決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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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陳忠亷 被 告 楊惠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埔金簡字第7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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