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1

案號

NTDM-113-投原金簡-6-20250321-2

字號

投原金簡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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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投地方法院對一起洗錢防制法的案件做了個裁定。主要是因為之前的判決書裡,主文漏寫了『洗錢防制法』這幾個字,所以法院現在把它補上,其他內容沒變。如果對這次的裁定不滿意,可以在收到裁定後的10天內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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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投原金簡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凱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 為之113年度投原金簡字第6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 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就「鄭凱薇犯第二十二 條第三項第一款之期約對價而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罪,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均 應更正為「鄭凱薇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之期 約對價而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漏未載明「洗錢 防制法」,惟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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