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03

案號

NTDM-113-易-174-20241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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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南投地方院的刑事裁定,案號是113年度易字第174號,被告是楊永誠,他被檢察官以詐欺等罪名起訴。因為被告自己承認犯罪,法院決定由一位法官直接用簡易判決來處理這個案子。這個裁定是最終決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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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永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緝字第 24號、112 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112 年度偵字第3162號、 112 年度偵字第3351號、112 年度偵字第7416號、112 年度偵字第81 91號、112 年度偵緝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   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92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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