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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致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486 、7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2月3日所為就被告洪致強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理之。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因被告洪致強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死亡,案件有不得及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依上開規定,自應就被告洪致強部分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