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0

案號

NTDM-113-簡上-82-20241230-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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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廖文富因為竊盜案被判刑,他不滿一審判決覺得太重,所以上訴。但法官覺得一審判決沒啥問題,量刑也OK,所以駁回了他的上訴。簡單來說,就是廖文富偷東西被抓到,覺得判太重想減刑,但沒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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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文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南投簡易庭中華民國11 3 年7 月30日113 年度投簡字第284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 年度偵緝字第140 號),提起上訴, 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348 條第3 項定有明文,而此條項依同法第455 條   之1 第3 項規定,於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之上訴,亦有準用   。查被告廖文富僅就本院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下稱原審判   決)所處之刑部分提起上訴,業經被告明示在卷(簡上卷頁   83、84),是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合先   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案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   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爰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   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沒有破壞車體,也沒有動車內所有物   品,原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法官再判輕一點等語。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所為之整體評價,乃事實審法   院之職權裁量事項,而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則應就判決整   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擷取其中片段遽為評斷。苟其量刑   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   ,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或濫用其裁量權限   ,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   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2577號判決   意旨參照)。經查,原審以被告犯竊盜未遂事實及罪名明確   ,適用累犯及未遂犯之規定先加重後減輕其刑,並通盤審酌   :「被告除前述構成累犯之前科外,另有竊盜之犯罪科刑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素行不佳,   竟又任意著手行竊,雖未實際竊得財物,仍不宜輕縱。兼衡   其犯罪之手段、動機,暨其警詢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   ,職業為服務業,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量刑因子後,量   處被告有期徒刑3 月兼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足認原審   判決就法定加減事由無錯誤適用,關於科刑部分亦已通盤考   量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復以之為量刑準據及詳細說明   量處此一刑度之理由,經核尚無量刑輕重相差懸殊等裁量權   濫用之情事,則原審判決之量刑核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   上訴主張原審判決量刑過重,須予撤銷而改判處較輕之刑等   語,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7 3 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宥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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