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7

案號

NTDM-113-聲保-86-202412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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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陳劍華因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判刑2年10個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批准了他的假釋。檢察官聲請要對陳劍華在假釋期間進行保護管束,法院審核文件後認為聲請合理,裁定准許對陳劍華假釋期間進行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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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劍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陳劍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劍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421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昱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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