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1

案號

NTDM-113-金訴-636-20250321-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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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柯孟鈴因為洗錢案被起訴,法院原本決定用簡易程序審判,但柯孟鈴在審判後過世了。所以,法院決定重新開庭,撤銷之前的簡易審判裁定,改用一般程序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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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孟鈴 (已死亡)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簡 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案被告柯孟鈴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114年2月22日死亡,有不得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114年1月21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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