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1

案號

NTDM-113-附民-199-202412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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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黃清課告黃俞賓詐欺,想要求損害賠償,但因為案情複雜,南投地方法院決定把這個民事求償的案子移到民事庭去審理,這樣可以讓刑事和民事分開處理,加快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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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9號 原 告 黃清課 被 告 黃俞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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