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1

案號

NTDM-113-附民-246-202411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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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起洗錢防制法的案件,原告黃崇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張詠涵損害賠償。但因為案情比較複雜,審判時間可能會拖很久,所以法院決定把這個民事訴訟移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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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6號 原 告 黃崇庭 被 告 張詠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46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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