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NTDM-114-交訴-3-20250328-2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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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琇荏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6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琇荏被訴肇事逃逸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48頁),本院合議庭認為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昱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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