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07-202501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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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瑞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4621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8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瑞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621號簽結。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61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者,被告本件於113年3月10日22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及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自應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業經同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621號簽結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簽呈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新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621號卷,下稱毒偵卷,第5至6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均屬違禁物,而該等毒品及殘渣,並無與其外包裝袋析離的實益及必要,可一體視為毒品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又如附表所示扣案毒品因送鑑定而耗損之部分,既因鑑定而為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驗結果 證據出處 1 甲基安非他命3包 指定鑑驗2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3.2858公克、1.9188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300292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