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CDM-113-單禁沒-636-202410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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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岳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 字第1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1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岳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9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有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書漏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針筒1支,應予補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鄭岳峯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3月10日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2份在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驗結果 重量 毒品鑑定書 1 粉末檢品1包(含包裝袋1個) 含海洛因成分 驗前淨重3.32公克,驗餘淨重3.31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8月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 2 白色或透明晶體共3包(共含包裝袋3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淨重共10.019公克,驗餘淨重共9.952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3 針筒1支 經乙醇溶液沖洗,含海洛因成分 未記載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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