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CDM-113-審交易-1506-20241217-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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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5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煒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緝字第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煒婷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煒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規定,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程序之進行,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關於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 「民生路2段219巷」,更正為「文化路1段286巷」;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113年11月26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參本院卷附當日各該筆錄)」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騎 乘普通重型機車,於市區道路行駛時,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與告訴人林周傳騎乘搭載告訴人周禮賢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生本件車禍事故,其違背注意義務,以及行為所造成告訴人2人傷害、痛苦程度,雖已與告訴人2人達成調解,然迄今未能完全履行調解條件,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依據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 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歐蕙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黎錦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院偵緝字第205號 被 告 許煒婷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煒婷(所涉肇事逃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2 年10月19日14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270巷往民生路2段219巷方向行駛,行經文化路1段270巷3弄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晴、有照明未開啟或故障、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前行,適有林周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周禮賢,沿文化路1段270巷往民生路2段219巷方向行駛,亦行經該處,兩車因而發生碰撞,造成林周傳受有右膝、右手肘擦傷合併挫傷之傷害;周禮賢受有右手肘、右膝表淺擦傷、右足撕裂傷1公分等傷害。 二、案經林周傳、周禮賢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煒婷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於上開時、地,騎乘機車與告訴人2人發生車禍之事實。 2 告訴人林周傳、周禮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A2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及車損照片12張、監視錄影翻拍照片6張。 同上。 4 亞東紀念醫院112年10月19日診字第1121505779號、診字第1121505781號乙種診斷證明書各1份 告訴人2人因本次車禍受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被告以 一過失行為同時造成告訴人2人受傷,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