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CDM-113-簡-1026-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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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0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詩雲 選任辯護人 王永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3030號),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11 年訴字第86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詩雲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共六罪,各處如附表「主文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  ㈠王詩雲係中華民國境內具有薪資、利息等所得,依法應課徵 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詎其為能減少自身應繳納之稅賦,竟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及以詐術逃漏稅捐之各別犯意,在不詳時間、地點,分別利用自己先前經手或取得該等機構之各該單據,以如附表「變造方式」欄所示之方式,變造附表所示之各該收據,並分別於民國102年度至106年度、10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即103年至107年、109年之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期間),將附表各該收據所示捐贈或醫療支出金額,登載於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用以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後,作為申報附件,而持以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申報以行使,藉此詐術各逃漏如附表「逃漏稅金額」欄所示之稅捐,而足以生損害於「開立收據人」欄所示之機構及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㈡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函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㈠被告王詩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楊素秋、賴秋蓮(法號「釋道塵」)、張文芃(法號「釋道 內」)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11年9月29日北區國稅板橋綜字 第1110130271號函暨所附被告102至106年度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相關資料。  ㈣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12年3月27日北區國稅板橋綜字 第1121049711號函暨所附被告102至106年度及108年度繳納綜合所得稅之信用卡相關資料。  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6日元銀字第112000769 5號函暨所附信用卡帳單明細。  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8日陳報狀暨所附信 用卡客戶消費明細表。  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0日台新總作文字 第1120016111號函暨所附信用卡帳單(含刷卡及繳款紀錄)。  ㈧102年度: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審核專用申報 書、國瑞牙醫診所102年2月9日、12月19日醫藥費收據各1張、國瑞牙醫診所110年1月4日回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查詢繳款書檔及違章案件漏稅額計算表(兼代移案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提供被告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檢附之國瑞牙醫診所收據原本翻拍照片2張。  ㈨103年度:103年度綜合所得税結算申報國稅局審核專用申報 書、宇昇牙醫診所103年6月23日、國瑞牙醫診所103年10月27日收據各1紙、宇昇牙醫診所說明書、國瑞牙醫診所110年1月4日回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查詢繳款書檔及違章案件漏稅額計算表(兼代移案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提供被告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檢附之國瑞牙醫診所收據原本翻拍照片1張。  ㈩104年度: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審核專用申報 書、林儀文婦產科104年4月26日收據、林儀文婦產科104年4月26日原始收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查詢繳款書檔及違章案件漏稅額計算表(兼代移案單)。  105年度: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審核專用申報 書、台灣金山財神廟慈善會105年10月30日捐贈收據、台灣金山財神廟慈善會105年10月30日原始捐贈收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查詢繳款書檔及違章案件漏稅額計算表(兼代移案單)。  106年度:中華民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草山甘 仔打擊樂團106年4月25日收據、草山甘仔打擊樂團106年4月25日原始收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查詢繳款書檔及違章案件漏稅額計算表(兼代移案單)。  108年度: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審核專用申報 書、承天襌寺108年6月12日、6月18日感謝狀2紙、雲林縣私立長愛家園育幼院108年9月20日收據各1紙、財團法人新北市承天襌寺 109年12月30日承字第109123001號函暨108年6月12日及108年6月18日原始收據、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長愛家園育幼院109年12月11日長愛字第1091214號函暨108年9月20日原始收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查詢繳款書檔及違章案件漏稅額計算表(兼代移案單)、證人楊素秋庭呈雲林縣私立長愛家園育幼院108年9月20日捐款收據存根聯彩色影本及本院翻拍照片各1張、證人楊素秋庭呈雲林縣私立長愛家園育幼院108年9月20日轉帳傳票供翻拍照片1張、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提供被告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檢附之雲林縣私立長愛家園育幼院108年9月20日收據原本、承天襌寺(農曆)108年6月12日、6月18日感謝狀原本照片共3張、承天襌寺112年10月26日承寺字第0000000-0號、112年12月1日承寺字第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108年7月(農曆6月)義工出席表、義工名冊光碟、農曆國曆對照表。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於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 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41條第1項)則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  ㈡是核被告所為,應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 私文書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被告上開變造附表所示之各該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各為其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再被告於102年度至106年度、10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期間,各基於單一犯罪計畫,同時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以詐術逃漏稅捐罪,為想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又本案被告於102年度至106年度、10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期間,為減少各年度自己應繳納之稅賦,於不同年度分別持附表所示各該變造之私文書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行使,顯然犯意有別,行為互殊,自應分論併罰。至於起訴意旨認被告就102、103年度改寫國瑞牙醫診所收據內容係屬偽造乙節,但查,該些收據並未經國瑞牙醫診所認屬他人偽造之收據,復卷內查無證據證明該收據為被告所偽造,應認係被告取得該些收據後,再行以附表「變造方式」欄所示方式變造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惟此僅屬行為手段之變更,併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 義務人,本應誠實報稅,竟為減免自己上開各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之稅賦,乃變造附表所示之各該私文書,並持之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申報以行使,而逃漏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稅捐,當足以生損害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各機構、團體及上開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其行為自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且已補繳應納之所得稅捐並接受裁罰,此據被告陳述明確(本院訴字卷第234頁),並有前揭查詢繳款書檔及違章案件漏稅額計算表在卷可憑,堪信被告尚有悔意,考諸其前未有任何論罪科刑暨執行記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憑參,其素行良好,兼衡被告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本院訴字卷第235頁)等一切具體情狀,認應各量處附表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後段所示,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 如前述,堪認其素行良好,其因一時失慮致為本案犯行,固非可取,惟審酌其犯後終能坦認犯行,復已補繳應納之所得稅捐並接受裁罰,堪信被告已深切反省其所為,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教訓,應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不宣告沒收  ㈠查本案被告行使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變造私文書,各獲有附表 各編號「逃漏稅金額」欄所示之不法利益,當已取得短納該等稅額之消極利益,惟業由被告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重新核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完畢,已如前述,當已剝奪被告該等短納稅額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至被告變造所生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各該文書,既均已由 被告於各該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期間分別持之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行使,當已非被告所有,是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 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長志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蔚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開立收據人 原收據編號 原收據金額 變造方式 申報扣除額年度 逃漏稅金額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1 國瑞牙醫診所 GR0438 (無變造前收據可供確認) 日期欄改寫為「102年2月9日」、費用合計金額欄改寫為「貳拾壹萬元」 102年 72,000元 王詩雲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GR0091 (無變造前收據可供確認) 日期欄改寫為「102年12月19日」、費用合計金額欄改寫為「壹拾伍萬元」 3 國瑞牙醫診所 GR0092 (無變造前收據可供確認) 日期欄改寫為「103年10月27日」、費用合計金額欄改寫為「壹拾叄萬元」 103年 106,000元 王詩雲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宇昇牙醫診所 (開立給王文魁) 103年6月23日,無編號 25,000元 單價欄改寫為「85000」、總價欄改寫為「425,000」 5 林儀文婦產科 104年4月26日,無編號 5,800元 總價欄改寫為「25,800」、合計欄改寫為「貳萬伍仟捌佰元」 104年 2,839元 王詩雲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台灣金山財神廟慈善會 105年10月30日,A358906 1,000元 合計欄改寫為「100000元」 105年 16,938元 王詩雲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草山柑仔打擊樂團 106年4月25日,收字第NO.5號 1,000元 金額欄改寫為「叄拾伍萬壹仟元」 106年 54,949元 王詩雲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承天禪寺 108年6月12日,033763A 600元 金額欄改寫為「拾萬捌仟陸佰元」 108年 64,047元 王詩雲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08年6月18日,034055A 100元 金額欄改寫為「拾萬伍仟壹佰元」 10 雲林縣私立長愛家園育幼院 108年9月20日,001997 100元 金額欄改寫為「貳拾伍萬陸仟壹佰元」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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