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M-113-附民-2453-202412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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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張建智告陳永壽詐欺,想順便要求民事賠償。但法官覺得這案子太複雜,要審很久,所以決定把民事部分移到民事庭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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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53號 原 告 張建智 被 告 陳永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04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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