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M-113-附民-288-202412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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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胡美珠告林燦卿洗錢,想順便要求損害賠償。但法官覺得這案子太複雜,要審很久,所以決定把民事賠償的部分移到民事庭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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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8號 原 告 胡美珠 被 告 林燦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8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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