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CDM-114-聲-535-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峯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 年度執聲字第3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峯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峯壕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峯壕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 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 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   、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 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受刑人於向檢察官聲請定刑時,業經受刑人併就定刑範圍陳述無意見,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 年度執聲字第369 號執行卷附受刑人簽署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可稽,且本件定應執行刑4 罪,其中編號1 至3 所示之3 罪有期徒刑部分,前已曾經定應執行刑7 月,再與編號4 所示1 罪徒刑2 月更定應執行刑,可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刑度有限,因認無再傳詢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爰逕予裁定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 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10月底~ 110.11.06 110.03.25~ 110.03.28 111.05.11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1134號 花蓮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1667號等 臺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236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9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39號 判決 日期 111.08.17 111.12.26 112.06.08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9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3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9.15 112.02.07 112.07.20 備註 花蓮地檢 111年度執字第1747號 花蓮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334號 臺北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5506號 編號1至3所示罪刑有期徒刑部分,前曾經臺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81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7月(已執畢) 編    號 4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05.16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4961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335號 判決 日期 113.10.21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33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2.11 備註 新北地檢 114年度執字第240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