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DM-114-聲-882-202503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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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滋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滋雯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 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滋雯(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分別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7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縱使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已經執行完畢,仍不能逕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原聲請書附表一、二疏漏之處,更正或補充如本裁定附表一、二),且附表一、二各該罪之犯罪時間分別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分 別為竊盜、侵占遺失物等行為,其犯罪類型同質性程度、行為態樣、手段、行為時間之間隔、所獲利益等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一編號1、2曾經定應執行拘役12日確定;附表二編號1至3曾經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9,000元確定,暨衡酌刑罰衡平之要求、自由刑對受刑人所帶來之嚴厲效果及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拘役刑,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罰金刑,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至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罪刑及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受刑人雖已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惟仍應分別與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罪刑更定應執行刑,僅嗣後檢察官於執行時再予扣除該已執行部分。 四、末查;本案受刑人籍設於新北○○○○○○○○,卷內亦無其他地址 可供傳喚,而有居無定所之情形,是以,本院無從以適當方式使受刑人得以表示意見,並衡酌本案裁量之範圍實屬有限,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認顯無必要再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7款、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郁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附表一:受刑人洪滋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 拘役2日(2罪) 應執拘役3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2/06/05 112/08/14(2次) 111/11/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05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94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462號、1463號、112偵字126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1277號 113年度易字161號 112年度易字第826號 判決日 期 112/09/28 113/03/29 113/05/31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1277號 113年度易字161號 112年度易字第826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2/11/18 113/06/12 113/08/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2之罪經臺北地院113年聲字1671號裁定應執拘役12日(臺北地檢113年執更字1813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184號 附表二:受刑人洪滋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 罰金新臺幣5000元 罰金新臺幣3000元 罰金新臺幣2000元(7次),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 1萬5000元 犯罪日期 110.03.24 111.09.05 110.12.26(2次)、 111.01.03、111.01.05、111.06.03、111.06.04、111.06.05、111.07.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40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05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50、451、452、4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3125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09號 112年度易字第593號 判決日 期 111/09/30 112/06/29 112/11/27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3125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09號 112年度易字第593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1/11/10 112/06/29 113/01/30 備註 編號1至3之罪經新北地院113年聲字2110號裁定應執罰金1萬9000元(新北地檢113年執更3268號)(已執畢) 編號 4 罪名 侵占遺失物、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6000元 罰金新臺幣3000元 應執罰金8000元 犯罪日期 111/06/20至30日間、 111/06/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462號、1463號、112年偵字126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826號 判決日 期 113/05/31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826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3/08/16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1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