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CDV-111-訴-990-20241007-4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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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90號 原 告 楊兆福 楊張蘭玉 楊瑞麗 楊兆裕 楊進興 楊進宗 陳楊雲 陳楊彩蓮 楊旭文 楊旭玲 楊旭桂 共同送達代 收人 王子豪律師 被 告 周莉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2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有關「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原告楊進興、楊進宗、陳楊雲 、陳楊彩蓮、楊旭文、楊旭玲、楊旭桂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至原告楊兆福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呈遞民事聲請狀向本院聲請補充判決部分,則由本院另為裁定,併予敘明。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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