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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林品銳借錢不還,林品銳在113年2月借了30萬,說好分期還,利息是13.72%。結果他沒按時還錢,到10月18日已經欠了29萬多。中信銀要求林品銳還錢,包含本金、利息和其他費用,如果林品銳不還錢又不提出異議,中信銀就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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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品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捌佰陸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品銳於民國113年0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2月05日起至民國120年02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8日止累計293,863元正未給付,其中285,410元為本金;7,75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6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5410元 林品銳 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