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5

案號

PCDV-113-司促-31700-202411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湯岳霆信用卡費沒繳。湯岳霆刷卡欠了14萬多,中信銀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湯岳霆還錢,包含刷卡消費、循環利息和其他費用,總共14萬8千多元,還有利息。如果湯岳霆不還錢,中信銀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強制執行。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湯岳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參佰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湯岳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累計148,352元正未給付,其中139,708元為消費款;7,844元為循環利息;8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7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39708元 湯岳霆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