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3

案號

PCDV-113-司聲-631-2025021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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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這是一份關於訴訟費用應該由誰來出的裁定。邱兆廷和吳紜茜因為房屋的事情打了官司,法院判吳紜茜要負擔訴訟費用。邱兆廷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的金額,法院裁定吳紜茜要賠償邱兆廷72,478元的訴訟費,而且要從裁定確定的隔天開始算利息,年利率是5%。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10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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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邱兆廷 相 對 人 吳紜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柒 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288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72,478元,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上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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