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CDV-113-國-9-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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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9號 原 告 王明正 楊宗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玫琪律師 被 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許仕楓 被 告 陳敬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七十三號請求 確認調解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 重上字第73號訴訟(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原告具狀陳報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考量另案有關原告2人是否應塗銷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之建物設定抵押權之認定結果,恐影響其等於本案是否成立國家賠償請求權之認定,而認確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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