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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婉玲聲請宣告證券無效,法院公告後沒人申報權利,所以判決證券失效,王婉玲要負擔訴訟費用。這判決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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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王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88917-0 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