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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遠信國際資融公司告楊宗霖,要求他支付五萬四千元,加上從民國110年12月5日開始算的利息(年息16%)和違約金(每日萬分之五點四),還有督促程序費用五百元。如果楊宗霖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遠信國際資融公司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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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1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楊宗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