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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信商業銀行告陳俊霖,要他還新臺幣29523元,還要加上從114年1月5日開始算的利息(年利率8.827%),還有支付命令的費用500元。如果陳俊霖不服,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天內跟法院提出異議。如果他沒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拿這份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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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4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陳俊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伍佰貳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2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