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V-114-司促-7410-202503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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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要求李忠源支付欠款,包含本金和利息,總共兩筆欠款,一筆是一萬七千五百二十元,從102年7月20日起算利息;另一筆是一萬九千五百元,從101年11月20日起算利息,兩筆都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另外,李忠源還要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五百元。如果李忠源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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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1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李忠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壹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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