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DV-114-補-162-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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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張壬濟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 告 周鑫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0萬4,65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經新北板橋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3年5月22日登記設定,登記字號:板登字第118430號,擔保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㈡被告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及限制登記事項予以塗銷。經核,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目的為塗銷上開房地上所設定之抵押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應以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與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其中價額較低者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上開房地建物型態、屋齡、面積等交易條件相仿之週遭房地,於本件起訴時相近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24萬3,000元,又系爭房屋總面積為81.43平方公尺(總面積69.19㎡+平台12.24㎡=81.43㎡),故上開房地之價額為1,978萬7,490元(計算式:243,000元/㎡×81.43㎡=19,787,4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顯低於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額,則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以擔保物價額即1,978萬7,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4,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具狀補正完整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但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附 表:               土地標示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板橋區 亞東 0000-0000 148.00 5分之1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及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 1 00000-000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5層鋼筋混凝土造 1層層次面積:69.19 平台:12.24 1/1 新北市板橋區縣○○道○段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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