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CDV-114-補-482-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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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2號 原 告 董一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純瑜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足供認定門牌號碼新北 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4樓建物於民國114年2月間交易價額 之資料(如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相關資料或鑑價機構 之鑑價報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4樓建 物暨所坐落土地(即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全部資料,應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及身分證字號均勿遮 隱),另併請原告提出民事起訴狀所載之原證一至原證八之證據 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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