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EV-113-板小-3612-20250214-2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612號 原 告 廖月梅 被 告 陳瑞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向原告承租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16樓之3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租賃期間自民國112年8月26日起至113年8月25日止,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兩造間另有押租金50,000元之約定(下稱系爭租約)。嗣兩造協議於113年5月終止系爭租約,原告於113年5月20日返還系爭房屋,但被告至今仍未依約返還押租金。為此,爰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50,000元及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租約有約定不得期前終止,若終止亦應繳納 租金,原告尚積欠被告3個月租金未繳納,且被告搬走時未依約清潔系爭房屋,依約亦應給付清潔費5,000元,系爭房屋多項家具、家電損壞,押租金不夠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訂有系爭租約,原告於113年5月20日 返還系爭房屋,被告未返還押租金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兩造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為證,原告固主張兩造已於113年5月就系爭租約終止乙節達成共識,並於113年5月20日返還系爭房屋云云,然依系爭租約第21條約定:「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提前解約,即使自願提前交回租屋,合約期限內的房租水電瓦斯費仍需支付。」足徵兩造於系爭租約中已約定,縱提前終止系爭租約,承租人即原告仍需於系爭租約原約定承租期間繼續繳納房租、水、電、瓦斯費,且原告未就兩造就系爭租約第21條約定有達成其他合意而不適用該約定更舉證以實其說,兩造仍應受系爭租約約款所拘束。準此,依據系爭租約第21條約定,承租人即原告若提前終止系爭租約,仍應持續繳納系爭房屋之房租、水、電、瓦斯費甚明,原告據此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50,000元云云,應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本於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 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