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4

案號

PCEV-113-板小-3892-20241114-1

字號

板小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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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洪右銓告謝長紘要還錢,但洪右銓還沒付裁判費。法院說,要他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交1000元裁判費,不然就駁回他的訴訟。所以,法院現在裁定要洪右銓趕快補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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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892號 原 告 洪右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長紘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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