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CEV-114-板補-66-20250220-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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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66號 原 告 陳尚文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致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爌裕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33,8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6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