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06-21

案號

PTDM-113-聲保-90-202406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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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敏豪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敏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敏豪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 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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