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8

案號

PTDM-113-附民-1041-202411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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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詹斐君告劉士嘉洗錢,想要求損害賠償,所以提起了一個附帶民事訴訟。但因為案情有點複雜,需要比較長的時間才能審判結束,所以法院決定把這個民事訴訟移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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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41號 附民原告 詹斐君 身分資料詳卷 附民被告 劉士嘉 身分資料詳卷 本件原告因被告刑事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 年度金訴字第211 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林裕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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