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PTDM-113-附民-867-202411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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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67號 原 告 朱崇仁 朱彥錞 朱崇沂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朱邦圻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被 告 黃信傑 陳清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45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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