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TDM-114-訴-32-2025033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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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號 被 告 林易承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2號),聲 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易承限制住居處所准予變更為「屏東縣○○鄉○○路0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易承前經裁定限制住居於「屏東縣○○ 鄉○○路00巷00號」,因被告林易承現居住於「屏東縣○○鄉○○路000號」,故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於該址等語。 二、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判 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是否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致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由法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林易承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 大,雖有羈押原因,然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併命提出保證金、定期報到,且不得與同案被告討論本案或與其他共犯接觸)在案。 ㈡茲被告林易承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到庭陳明現居地已變更, 現實際居住於「屏東縣○○鄉○○路000號」,考量對被告林易承所為限制住居處分,旨在確保被告林易承能按時接受審判,並防止被告林易承逃亡,而非限制被告林易承居住自由,是經本院綜合審酌被告林易承現居地、以及本件聲請尚無礙於前開對被告林易承限制住居之目的等各情,認聲請人為被告林易承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為主文所示之址,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