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0

案號

PTDV-113-訴-127-20241210-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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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康鈞陽不服屏東地方法院的判決,提起了上訴。但法院發現他有兩個問題:一是上訴費還沒繳,二是上訴理由寫得不夠清楚。法院要求康鈞陽在 7 天內補齊上訴費,並提交一份更詳細的上訴狀,說明他為什麼覺得原判決不對,以及相關的事實和證據。如果康鈞陽沒有在期限內完成這些,他的上訴可能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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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鈞陽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李汶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1月22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 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6,7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上訴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提起上訴, 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且上訴理由須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茲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中,並未載明上訴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是上訴人應依限提出載明上訴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之上訴狀正本及影本(或繕本)各1份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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