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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蔡明郎,要求他還新台幣405,332元,還有利息和程序費用500元。蔡明郎如果對這個支付命令有意見,可以在收到通知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他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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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明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5,3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9403元 蔡明郎 自民國114年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7300元 自民國114年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44081元 自民國114年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03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