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7

案號

PTDV-114-司促-68-202501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渣打銀行想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跟陳致維要錢,但法院說不行,要渣打在七天內補文件,證明他們之前有約定好,如果有一期沒繳,剩下的就要一次付清,還有違約金,不然就駁回聲請。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致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 加速條款)及有約定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