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8

案號

SCDM-113-金訴-1045-20250328-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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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竹地方法院審理了一起洗錢防制法的案件,被告是林逸昕和林子平。本來法院決定3月31號宣判,但因為案子卷宗資料太多,受害者人數也很多,所以決定延後到4月11號下午4點再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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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逸昕 選任辯護人 陳彥汝律師 被 告 林子平 選任辯護人 吳典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 偵字第11127號、第12074號、第16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同此結 論)。 二、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 114年3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判,茲因本案卷證繁雜,被害人人數眾多,爰延長宣判期日,訂114年4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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