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逸昕
選任辯護人 陳彥汝律師
被 告 林子平
選任辯護人 吳典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
偵字第11127號、第12074號、第16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同此結
論)。
二、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
114年3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判,茲因本案卷證
繁雜,被害人人數眾多,爰延長宣判期日,訂114年4月11日
下午4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SCDM-113-金訴-1045-202503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