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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作金庫想強制執行嚴紫嫣的薪水,但因為嚴紫嫣的工作地點在台中,新竹地方法院說他們沒管轄權,要把這個案子移到台中地方法院去處理。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10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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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475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楊立莉 債 務 人 嚴紫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嚴紫嫣所有薪資債權,惟依其聲 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北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