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7

案號

SCDV-113-司執-61248-202412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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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想對林偉渤強制執行債務,但因為不知道林偉渤的財產在哪裡,所以向法院聲請調查他的所得狀況。但新竹地方法院覺得林偉渤戶籍在台北市北投區,應該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來管轄,所以就把案子移送過去了。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10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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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12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黃明珠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林偉渤林偉柏站著賺食研社(獨資商號)            住○○市○○區○○街0段000號 設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因不知債務人財產內 容,故請求向財政部國稅局調查債務人之所得狀況,是本件核屬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係設籍於臺北市北投區,應推定該戶籍址為其住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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