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決議無效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CDV-113-補-1390-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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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0號 原 告 詹秀玲 被 告 御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第一項聲明、第二項聲明各自獨立 ,應併算其價額,且兩項聲明均非屬身分或親屬關係,為因財產 權涉訟,又兩項聲明所受利益客觀價值均不明確,其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分別以165萬元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3,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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