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9

案號

SCDV-114-司執-7985-2025021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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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新竹地方法院的民事裁定。洪碩言想對張翊的損害賠償進行強制執行,但法院認為他們沒有管轄權,因為張翊住在高雄市大社區。所以,法院裁定把這個案子移送到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去處理。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十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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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985號 債 權 人 洪碩言  住○○市○○○路○段000巷0號6樓  債 務 人 張翊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 大社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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