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1

案號

SJEV-113-重簡-1537-20250121-3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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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昆玉和曾江源因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事情槓上,王昆玉不服三重簡易庭的判決,想再上訴,但法院說他還沒繳第二審的裁判費 1500 元,所以要王昆玉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趕快去繳錢,不然他的上訴就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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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537號 上訴人 王昆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曾江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5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0,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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