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JEV-113-重簡-2114-20241227-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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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于緁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許慈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慈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元8,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