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JEV-113-重簡-2366-20250110-1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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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2366號 原 告 謝瑋 被 告 林浩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4號),由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前女友即原告曾同居在新北市○○區○○ 路000號4樓,竟於民國110年12月4日2時55分許,在前開居所1樓鐵門外,因酒後不耐原告追問先前另攔計程車離去之事,基於傷害之犯意,先徒手揮打原告頭部及臉部,原告趁隙逃至前開居所向被告之母親求救,被告再於同日2時57分許,跟隨至其母親房間內,接續以腳踹踢原告數次,致原告受有頭部外傷併前額擦傷及挫傷、左眉毛上方撕裂傷、右眼周圍瘀青、鼻出血、雙眼鈍挫傷併右眼眼皮瘀血、雙眼結膜下出血、左眼視網膜裂孔等傷害。被告明知其甫毆打原告成傷,竟又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以LINE傳送:「被打很痛嗎,還好我沒把你打死」、「你真的要改改你的碎嘴,不然我見一次打一次」等語予原告,以此威脅原告之生命、身體安全,致原告閱覽後心生畏懼。被告前開傷害及恐嚇原告之行為,使原告受有如下之損害:⑴醫療費新臺幣(下同)9,044元,⑵精神慰撫金:傷害部分為900,000元,恐嚇部分為10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009,044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前揭傷害及恐嚇事實,有112年度原簡上字第5 號刑事判決電腦列印本、本院113年度原簡字第115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而被告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主張,應堪信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及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茲就原告請求之損害審酌如下: ⑴醫療費用:原告主張其因受傷,支出醫療費用9,044元等語 ,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及受傷照片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未爭執,原告此部分請求,自屬有據。 ⑵精神慰撫金: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被告於前揭時地所為傷害及恐嚇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及精神自由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洵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為科大、外國學士畢業,現職從商,月入約3萬多元,被告為二、三專肄業,112年度財產所得資料,此據原告陳明在卷,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資料可稽,再考量被告本件侵權行為之態樣、原告精神上所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傷害部分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120,000元為適當,就恐嚇部分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30,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⑶綜上,原告得請求之損害金額合計為159,044元(計算式: 9,044元+120,000元+30,000元=159,044元)。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9,044元及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則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