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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明廣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 134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郭沛妤告訴被告唐明廣毀棄損壞案件,檢 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3497號 被 告 唐明廣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1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唐明廣於民國113年4月21日5時許,基於毀損之犯意,在臺 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持球棒敲擊郭沛妤停放在該處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致該車車窗破裂、後照鏡斷裂,而不堪使用。嗣經警據報查獲上情。 二、案經郭沛妤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唐明廣於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郭沛妤於警詢中之指證 全部犯罪事實。 3 監視器錄影畫面及截圖、現場蒐證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鄭潔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徐翰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