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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游芳瑞,要求清償借款新臺幣2,536,601元及利息,還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游芳瑞在109年跟中信銀借了250萬,說好分期還本息,利息是年利率5.14%。但游芳瑞沒按約定還錢,所以中信銀要求他一次還清。現在法院發支付命令,如果游芳瑞不服,要在20天內提出異議。如果他沒異議,中信銀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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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芳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36,601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40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游芳瑞 自民國113年08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14%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游芳瑞於民國109年08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8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6日止累計2,536,601元正未給付,其中2,212,626元為本金;322,682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